食品安全检测受制于财政经费
对话嘉宾
高秦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宋华琳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舒洪水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戚建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本报记者万静
即使是发达省份,安排用于加工食品抽查的财政经费,也不足实际需求的三分之一。欠发达省份,财政经费安排可想而知。这种财力状况,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目前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不如人意。现行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资源进行了整合,但没有涉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该法施行的四年间,食品的新品种、新原料、新的食品添加剂不断涌现,食品供应和流通模式的快速变化,以及大气和环境污染的持续恶化,都在考验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与检验资源的承受力。
检测机构应从监管部门剥离
记者:我国现在的食品安全检测水平虽然有一定发展,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还相差甚远,食品安全法修订目前正在进行中,对于检测机构应做哪些规定?
宋华琳:应当注重以下几点:其一,整合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特别是加快区县一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合理配置食品检测资源;其二,逐步将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从监管部门剥离,实现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独立;其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大力培育高校科研院所、社会检测机构、企业内部自检机构等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其四,明确统一的检测方法、检测程序,避免重复检测及检测结果不一。
高秦伟:三聚氰胺事件让我们看到了企业自检的苍白;陕西渭南毒奶粉事件,让我们看到了委托检验制度的“不给力”。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多是监管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这使得监督检验往往沦为监管部门的创收来源。
政府的抽检制度又如何呢?2009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定期监督检验不再收费,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这项规定虽然有利于消除检验单位与食品生产企业的利益关系,确保检验的公正性,但导致定期监督检验的安排严重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财力。即使在经济发达的广东,该省安排用于加工食品抽查的经费仅为2000万元(2008年),不足实际需求的三分之一,这是生产领域。而在流通领域,通常的做法是,如果食品检测有问题,工商部门可以处罚,检验费可由经营者承担;而食品检测无问题,检验费则要由工商部门承担。这里的食品检验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可想而知。
怎么办?引入第三方检测制度。
检验检测结果是否可诉
记者:在很多食品安全事件中,消费者和企业为了维权,都希望对已经公布的食品安全检测结果重新检测。那么,对于相关部门公布的检测结果是否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舒洪水:食品生产企业如果对检验检测结果持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个途径,挽回企业声誉。
首先,由于检测结果的公布,属于行政机关为了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职能而为的行政行为,公布之后,会相应引起企业整改或行政处罚等一系列法律后果,所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相关企业如果不满检测结果,可以申请复议。
此外,企业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宋华琳:食品安全检测结果主要分为两类。一类属于民事行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或消费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双方构成委托检验的合同关系;另一类是食品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需要检验的食品进行检验。此种食品安全检测行为仅仅是食品监管部门作出后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的一个中间环节,食品安全检测结果通常作为食品监管部门的执法依据,不具有可诉性,但可以申请复检。如果企业对处罚决定或强制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可由法院对该检测结果作为证据进行审查。
如何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
记者:以检测机构为例,目前基本上都是隶属于政府的。诸多引发全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中,检验检测结果常常引起公众质疑。那么该如何引入第三方检测检验机构?
戚建刚:食品检验检测信息的发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组成部分。公开主体应该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食品安全监测信息,旨在建立政府、企业、消费者三者间的有效互动。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各方针对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应对。
舒洪水:为确保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社会公信力,这些机构需要接受来自政府、行业协会以及市场的严格监督。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及其检测范围应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认证。
此外,政府机构对第三方检测质量的把控,还可以通过业务分工的明确来实现。政府监管部门将常规性的检测交由第三方检测执行;重大敏感性检测,则应由政府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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